为了促进珠海市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倡议、会员单位讨论通过,制订以下自律公约。珠海市监理企业和外市在珠海从事监理的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自觉遵守本公约。
一、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制订的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及深度提供建设监理服务。
二、正确行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维护业主和各参建单位的正当利益。
三、共同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合法有序竞争。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接监理业务,拒绝含有明显不公平条款的监理委托合同。
四、监理单位自觉按照国家标准计取监理费(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在投标前不向建设单位作降低监理酬金的承诺,中标后不改变中标价格。各监理单位不以降低服务质量或其他理由降低监理酬金以谋取监理业务。对低于上述标准的取费项目,监理单位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五、政府投资工程或国有控股项目的监理招标,若监理取费低于国家标准的,监理单位应拒绝投标。如发现监理企业参与投标,应自觉接受以下处理:
1、网上通报批评,提出警告;
2、监理企业年度综合考评,视情况扣5~10分;
3、向协会缴交该项目监理报酬中标价与国家标准的差额部分金额,奖励举报人50%,另50%作为协会的监督费用。
六、国有控股或国有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邀请招标,监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90%。被邀请投标的监理企业,接到邀请文件后,应即报告监理协会。协会接到报告后,派员到委托参与投标单位进行监督。
邀请招标项目开标后,中标价在国家标准90%以上的,视为市场合理价。中标单位签署该项目合同后,以自愿为原则,向监理协会缴交该项目监理费总额的2%~5%。
邀请招标项目开标后,中标价低于国家标准90%以下的,协会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网上通报批评;
2、将其违反本《公约》的失信行为记载本协会的档案;
3、责成中标单位向协会缴交低于国家标准90%以下部分的差额,奖励举报人50%,50%留作协会监督费。
七、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项目,监理取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85%。如发现取费有低于国家标准的85%的监理项目,一经查实,承揽项目的监理企业应自觉接受以下处理:
1、网上通报批评;
2、将在协会档案记载失信记录;
3、自觉缴交该项目监理费总额的5%给协会,作为举报人的奖励费和协会管理费。
八、在珠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要到珠海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依照合同履行支付监理费的,监理单位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各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及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任务。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确定的监理范围和工程等级进行监理。
十、监理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与工程专业配套的监理工程师派驻现场,以保证监理合同目标的实现。具体数量按照旁站监理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
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足旁站监理要求50%的,经查实,视为违反《监理规范》行为,应自觉接受如下处理:
1、网上通报批评;
2、限期改正;
3、综合考评扣分;
4、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约》作适当处理。
十一、对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一经发现,由监理协会向责任单位及当事人提出警告,同时取消行业内各种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上网曝光,公示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
十二、各监理单位要真诚接受建设单位、参建各方、业内同行的监督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十三、本公约对所有在珠承揽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构成约束,自2007年3月28日起生效。
十四、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设立违约举报电话:8601238接受各方的监督举报。本公约的解释权为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
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