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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排水行业法律今年正式施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   2014年01月19日 09:54

 

提出尊重自然等五大原则,将内涝防治纳入排水监管体系

 

201411起,酝酿十年之久、我国首部排水行业专门法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它将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有着何种背景和意义?它将对我市排水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镇生命体健康循环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要件,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城镇化速度过快,重地上、轻地下,城镇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排水不畅,一下雨就水漫金山,屡次出现城市海景,暴雨内涝灾害频发;另一方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管理粗放,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影响城镇公共安全,城市水环境污染严重。

《条例》把国家和政府近几年相继出台的政策、规定、决定和意见上升为法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制轨道,其立法目的是:从制度层面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

问:《条例》将给我国城镇内涝综合防治带来哪些变化?

答:《条例》明确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易发生内涝的城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从《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内涝综合防治主管部门、理念、技术等等方面的变化:

内涝防治主管部门方面,《条例》从国家层面规定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城镇排水工作,由此,城市内涝防治的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能经历了建设部主管城市防洪与排除雨水,到水利部主管城市防洪排涝与建设部主管排除雨水,再到水利部主管城市防洪与建设部主管排水防涝的变化。

内涝防治理念方面,从参照前苏联高寒地区偏低的排水标准和单一排除雨水,到不断提高排水标准,再到内涝综合防治理念,即城市排水在小排水的基础上增加大排水,从而形成小排水和大排水两套排水体系;排水系统在雨水排放(管渠泵站)的基础上增加源头控制(雨水滞蓄)和内涝防治(综合管理),从而形成内涝综合防治体系。

内涝防治技术层面,暴雨强度公式由市政的年多样值法修改为水利的年最大值法;设计降雨雨型由原来2-3小时短历时降雨过程修改为步长为5分钟的短历程设计降雨雨型和水利部门的24小时长历时设计降雨雨型;降雨和径流计算公式由原来简单的推理公式计算降雨径流修改为采用模型模拟技术推求复杂情况下降雨径流的动态变化。

《条例》还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从而进行城市雨洪风险管理以及优化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出了哪些基本原则?如何理解?

答:《条例》提出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其中,尊重自然原则是统领性原则,是其他四项原则的根本。它贯穿于《条例》的始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也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开发建设要本着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的精神,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调蓄处理进行城镇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城镇规划建设不能只着眼于建排水管网,更重要的是着眼于雨水源头收集与贮蓄。从长远的城市用水安全角度考虑,应进一步发展地下蓄水。

综合利用原则提出了城市综合治水的对策和理念,不再坚持雨水越快排入河道越好,而是千方百计采取洪水分滞、雨水蓄留、雨水渗透等措施,减轻防汛压力,提高城市雨洪资源化利用的程度,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原则是由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其系统布局直接关系到对水的自然循环的影响,因而必须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原则则表明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是实现水的社会循环的基础。

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提出了哪些制度和机制?

答:《条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多种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包括规划制度、审批和配套建设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内涝综合防治制度、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污水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制度、污泥处置监管制度、监督监测报告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涝评估制度等。

其中,《条例》明确了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定排水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明确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条例》规定易发生内涝的城镇,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城镇排涝要求,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城市河湖水系的行洪能力和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排水设施管理和河道整治,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快雨水、污水分流管网改造,明确雨水的排放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加强排水设施的防汛检查,健全应急抢险等措施。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方面,为规范排水行为,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明确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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