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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珠规建建诚信加分总则
来源:系统管理员   2014年03月18日 15:42

珠规建建〔201069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

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市造价站,各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企业及从业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11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未建立前, 上传纸质信息(动态扣分通知书),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传真:2112542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0印发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现场从业人员的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动态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项目部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监理企业项目部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从业人员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扣分,对获奖情况进行加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日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四条  对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资质、建设程序、质量、安全、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工程档案、造价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违法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

第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质量);

(二)工程档案管理没有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没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符合要求的档案的(工程档案)。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未办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现场从业人员变更手续,人员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二)经市招标办确认属放弃中标的(承发包);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行为的(质量);

(四) 未全面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未书面上报建设单位及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

(五)未全面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质量);

(六)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

(七)有检测要求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

(八)未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

(九)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质量);

(十)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比例未达100%的(质量);

(十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安全);

(十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

(十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安全);

(十四) 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安全);

(十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安全);

(十六) 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

(十七)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

(十八)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安全);

(十九)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安全);

(二十)未经主管机构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的,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散装水泥);

(二十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机构确认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墙材革新);

(二十二)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墙材革新);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建设程序);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建设程序);

(三)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程序);

(四)在施工管理、事故报告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或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质量);

()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质量);

(六)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质量);

(七)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安全);

(八)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九)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安全);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

(十二)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安全);

(十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安全);

(十四)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

(十五)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条款不符合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相关规定或存在阴阳合同的(造价);

(十六)经查实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造价);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一)对同一施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不予纠正又没有报告的(质量);

(二)工程档案管理没有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没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符合要求的档案的(工程档案)。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未办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从业人员变更手续,人员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二)总监代表在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三)总监代表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四)经市招标办确认属放弃中标的(承发包);

(五)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六)对未全面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七)对未全面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八)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就使用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九)对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对未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一)对新型墙体材料无抗裂防渗措施就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二)对施工单位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三)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安全);

(十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安全);

(十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安全);

(十六)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安全);

(十七)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安全);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备案、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建设程序);

(二)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程序);

(三)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加层、改扩建或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四)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五)对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六)将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工序和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签字的(质量)。

(七)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安全);

(八)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原材料的变化或工程实际及时进行调整的(质量);

(二)配合比未根据原材料的变化或工程实际及时进行调整的(质量);

(三)未及时向建设工程质检机构上报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的(质量);

(四)商品(预拌)混凝土工地现场的交接、验收等未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的(质量);

(五)未向用户提供所使用的每批商品(预拌)混凝土产品《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等资料的(质量);

(六)工程质检机构抽取的混凝土拌合物,经标准养护后测得的28天抗压强度,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但低于设计要求加一个等级和设计要求的1.15倍两者的大值的(强度安全储备不足)(质量)。

第十二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原材料堆场未分类存放、没有明显标识,发生混堆、混入杂物现象的(质量);

(二)未建立各种原材料管理台帐、生产质量管理台帐、销售管理台帐等生产资料的(质量);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就使用的(质量);

(四)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向工程质检机构送检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

(五)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或未定期由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的(质量);

(六)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测量范围与精度不能符合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超检定有效期使用的(质量);

(七)试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质量);

(八)试验室技术人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质量);

(九)未对每批出厂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或检验结果未作记录存档的(质量);

(十)工程质检机构抽取的混凝土拌合物,经标准养护后测得的28天抗压强度低于设计要求两个强度等级以内的(质量);

(十一)工程质检机构抽取的已使用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的(质量)。

第十三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使用立窑水泥拌制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二)使用未经处理合格的海砂拌制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三)工程质检机构抽取的混凝土拌合物,经标准养护后测得的28天抗压强度低于设计要求两个强度等级及以上的(质量);

(四)混凝土拌合物速凝或不凝结的(质量)。

 

第三章  企业获奖量化加分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本市施工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安全奖项的,年终时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同一项目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本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表扬或表彰的,年终时分别加20分、10分、5分、3分。同一事项受表彰(表扬)的按获得的最高荣誉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四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六条  对项目现场从业人员,即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全面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质量);

(二)未全面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质量);

(三)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质量);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

(五)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安全);

(六)“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安全)(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八)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安全)(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九)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按每1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

(五)有检测要求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

(六)未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质量);

(七)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安全);

(八)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安全);

(九)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安全);

(十)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安全);

(十一)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安全);

(十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

(十三)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安全);

(十四)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安全);

(十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安全);

(十六)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安全);

(十七)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安全);

(十八)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安全);

(十九)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安全);

(二十)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安全);

(二十一)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安全);

(二十二)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安全);

(二十三)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在施工管理、事故报告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或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质量);

(二)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质量);

(三)施工现场使用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图纸设计要求的(质量);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安全);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安全);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安全);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安全);

(八)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安全);

(九)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安全);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安全);

(十一)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或办理假工程变更签证的(造价)。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安全);

(五)对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未组织落实的(质量);

(六)对应由其组织实施的工作未落实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安全);

(二)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未按规定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的(质量);

(五)未按规定逐日填写施工日志的(质量);

(六)未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的(质量);

(二)未按规定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安全)(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安全)(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安全);

(五)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安全);

(六)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安全);

(七)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安全);

(八)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安全);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检查的(安全);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质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未按规定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的(质量);

(五)未按规定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进行监控的(质量);

(六)未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进行核定检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质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的(质量);

(二)未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材料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三)未对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使用部门进行跟踪检查,未认真填写质量记录的(质量);

(四)未及时、准确填写好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等试验、检测记录的(质量);

(五)不配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不如实上报建材真实采购价格并出具凭证的(造价)。

第三十条  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不按合同约定时限调整合同价款、计算索赔费用的(造价);

(二)未在已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或未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的(造价);

(三)未参加继续教育的(造价)。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经查实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造价)。

第三十二条  资料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账,未进行施工资料交底的(质量);

(二)对施工资料未进行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的(质量)

(三)对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未进行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二)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建设程序);

(三)未主持监理工作会议,或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由他人代签的(质量);

(四)未及时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性报告、专题报告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的(质量);

(五)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质量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质量);

(六)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七)对不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八)对不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九)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就使用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对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一)对未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二)对新型墙体材料无抗裂防渗措施就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三)对施工单位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十四)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安全);

(十五)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安全);

(十六)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安全);

(十七)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安全);

(十八)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安全);

(十九)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安全);

(二十)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安全);

(二十一)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安全);

(二十二)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

(二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安全);

(二十四)监理周报或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未责令其整改或对拒不整改的未及时报告的(质量);

(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加层、改扩建或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三)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四)对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质量);

(五)将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工序和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签字的(质量)。

(六)未按照编制的监理方案实施工作的(质量);

(七)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安全);

 (八)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安全);

(九)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安全);

(十)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安全);

(十一)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安全);

(十二)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安全)。

(十三)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或办理假工程变更签证的(造价)。

第三十五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安全);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安全);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未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的(质量);

(五)未做好本专业监理日记,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的(质量);

(六)未按规定审核本专业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及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质量);

(七)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安全);

(八)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安全);

(九)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安全);

(十)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安全);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监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建设程序);

(二)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建设程序);

(三)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就上岗的(建设程序);

(四)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质量);

(五)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的(质量);

(六)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工作的(质量);

(七)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的(质量);

(八)未按规定记录工程进度、质量检测、施工安全、合同纠纷、施工干扰、监管部门及业主意见、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有下列行为的,每次扣1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取的混凝土拌合物,经标准养护后测得的28天抗压强度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但低于设计要求加一个强度等级和设计要求的1.15倍两者的大值的(强度安全储备不足)(质量);

(二)未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原材料进场情况、商品(预拌)混凝土供货情况的(质量)。

第四十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有下列行为的,每次扣3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取的混凝土拌合物,经标准养护后测得的28天抗压强度低于设计要求两个强度等级以内的(质量);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取的已使用原材料经检验不合格,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的(质量);

(三)商品(预拌)混凝土企业内部管理不符合要求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

(四)未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质量)。

第四十一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有下列行为的,每次扣5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取的混凝土拌合物,经标准养护后测得的28天抗压强度低于设计要求两个强度等级及以上的(质量);

(二)使用立窑水泥拌制商品(预拌)混凝土,或使用未经处理合格的海砂拌制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三)混凝土拌合物速凝或不凝结的(质量)。

 

第五章 人员获奖量化加分

第四十二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从业人员在本市施工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安全奖项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同一项目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四十三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从业人员在本市建筑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表扬或表彰的分别加20分、10分、5分、3。同一事项受表彰(表扬)的按获得的最高荣誉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六章   动态分值的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一个累计分值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1日起至1231止。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

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市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第四十五条  一个累计分值周期期满后,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周期。

第四十六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四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七章   动态扣分、加分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获奖量化加分工作,公布各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

市质检站、安监站、造价站,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日常诚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动态量化扣分的执行和网络上传信息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奖的,应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五十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应当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扣分通知书》,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实行留置送达。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五十二条  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信息系统,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涉及实物的,应保留实物原状以便复审),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

 

第八章  动态分值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累计分值周期内总分值累计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累计分值的项目平均累计分值达到45分以上(含45分)的,须限期3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在一个累计分值周期内总分值累计满30分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合格的暂停上岗执业。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

第五十六条  年终时,对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本年度所有项目的累计分值进行汇总,扣除获奖分值后,再除以本年度项目数,得出企业年度诚信平均分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的年度诚信平均分值在网上进行公布。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布,供发包单位及评标专家参考使用。

 

第九章  动态扣分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市质检站、安监站、造价站,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动态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执行扣分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动态扣分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十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动态扣分执行单位或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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