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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工作机制
来源:系统管理员   2014年03月18日 11:35

 

 珠海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工作机制

 

201216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理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循监理行业行业道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二章     规范运作机制

第三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供优质产品。

第四第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六条   不以垫资、垫料及变相垫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违规解肢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良工程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

第三章     诚信执业机制

第十二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责。

第十三条  不违反国家监理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不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不随意抬价、压价,不高估冒算损害业主利益,不随意压缩工期。

   第二十条  不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各项工序的监理、实事求是做好技术记录和技术签证。

   第二十一条 不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不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不将工程转包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坚决抵制不安全的行为,杜绝消防事故和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确保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励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结合年检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企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的检查;对遵纪守法、群众满意的企业进行表彰;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屡整不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行规的单位和个人由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惩戒工作小组(下称惩戒工作小组)给予惩戒。

第二十九条  惩戒方式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珠海有关社会媒体公开批评;

    (三)取消参加评优资格,由市招投标办暂停参加招投标资格一个月;

    (四)取消参加评优资格,由市招投标办暂停参加招投标资格三个月;

      (五)取消参加评优资格,由市招投标办暂停参加招投标资格一年;

      (六)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七)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

(八)综合、甲级资质单位违约行为为同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协会建议惩戒;

第三十条  首次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者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惩戒,记入年检重要考核内容,再次违反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五)或第(六)款惩戒。一年之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者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七)款、第(八)款惩戒。首次违反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者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惩戒,记入档案,列为年检重要考核内容,再次违反者给予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惩戒,一年之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违反者给予第二十九条第(七)款、第(八)款惩戒。

第五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监理行业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六章     公平竞争机制

 

四十八条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监理行业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操守。

四十九条   严格依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与工程招投标。坚决反对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五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相互杀价,盲目压价,压缩合理工期,以合同外让利、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章     自律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制度,设立珠海市建设监理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保障领导小组。由协会监事长任组长,监事会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监理行业自律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实施。珠海市监理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保障领导小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五十二  按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将自律管理工作列为行业协会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自律工作顺利开展。

 五十三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更好落实七项要求对有关事项的自查自纠工作,协会设置了QQ群和公开邮箱,广泛收集企业和社会的意见,以充分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五十四  自查登记和审核认定。考评小组针对自律具体要求,结合企业履行《珠海市建设监理企业自律行为规范》的内容,积极查找自身的问题。结合年检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企业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情况;对遵纪守法、群众满意的行业协会进行表彰;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不好的行业协会进行重点检查,对屡整不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从而逐步建立保证“行为规范”落实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各分会及同业非会员单位均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五十六条  为了切实保证行业自律效果,所有本市及驻珠海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都应参加签约,不签约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年检,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任何建筑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行规由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行规经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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