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管函[2007]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资质的条件。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企业应严格把好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