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概况 政策法规 监理人员 会员单位 联系我们 证书查询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验交流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读析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读析
来源:系统管理员   2014年03月14日 12:03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高树鹏

 

0 

    1988年,我国开始进行建设监理制度的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地位。2000年颁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从技术和法规层面上规范了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目前,监理已经成为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对于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委托合同》)进行了修订完善,将近几年比较成熟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纳入了修订内容,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借鉴了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除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三个组成部分外,还包括“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协议书作为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通用条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明确工程监理基本工作内容以及在遇到各类问题时双方应遵守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等;专用条件各个工程项目可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环境,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如需要还可以在其中增加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变化是改变了《委托合同》的构成,完善了监理的定义,明确了22项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细化了酬金计取及支付方式,考虑了监理的工作范围、时间变化,使酬金得以动态调整,强化了总监责任制,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等。《合同示范文本》对规范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防止合同主体利益失衡,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监理的定义:“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  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的关系,向对方履行相关义务。而委托人与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来约定双方的关系,向对方履行相关义务。从合同关系上,监理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监理人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拥有的管理权限是委托授予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21 监理活动的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中,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能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监理工作;同时配备足够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骨干队伍,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利用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和检测手段,为委托人提供管理服务。监理活动不能完全取代委托人的管理活动,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进行工程管理。

22 监理活动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人应当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与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和手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人和承包人,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与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责任则是对未完全履行义务(包括过失)的补偿。《合同示范文本》将《委托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为22项监理基本工作内容中的7条内容,利于对监理人工作的评价。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决定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2)审查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分包人的资质条件;工程开工条件;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工程变更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与结算。

     (3)建议权: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施工人员提出调换。为了使监理更好地提供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共有7条,包括:告知、提供资料、提供工作条件、派代表协调、对监理单位意见与要求、对监理单位提交事宜书面答复、支付监理酬金。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的同时,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将自身拥有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给监理人;委托人如要行使这部分权利就必须通过监理人来行使。委托人对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具有审批权,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更换具有建议权。

4 监理人与委托人的责任

 从监理的定义可以看出,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监理的职责是管理、控制、协调,其工作的意义在于发现和处理问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当然,当监理人违反或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就应当承担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当委托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给监理人造成损失的,同样应给监理人补偿损失。除此之外,当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因为这种损失的风险本应是委托人承担的,只不过监理人代替委托人承担了,理应受到补偿。从监理酬金的角度来分析,监理酬金也未包括这种风险。

5  监理酬金

    《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酬金计取的方式。签约酬金包括监理酬金与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包括:勘察阶段服务酬金、,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其他相关服务酬金。监理酬金通常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两部分。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监理合同以竣工结算价格作为监理报酬的取费基础。为了鼓励监理人高水平地工作,降低工程造价和节省投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适当的奖励是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件明确了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反,如果由于监理人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了委托人的损失,监理人也应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给予委托人赔偿。

6   

    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对避免采用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防止合同主体利益失衡,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都将发挥积极作用。当然,合同当事人对示范文本应是参照而不是直接使用,应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协商一致可增加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对合同采用严谨的程序,才能达到双方预期的目的。

(摘自《建设监理》2012年第11期)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4-2015 珠海市监理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22723号
电话:0756-8606613  传真:0756-8606613  邮编:519000   协会Q群:348072050
地址: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08号越兴工业大厦A座309室     技术支持:珠海粤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