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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低价竞标对监理行业的影响
来源:系统管理员   2014年01月14日 09:26

广东创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辜昭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价格竞争在建筑市场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就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最低价中标法”被部分不理解监理行业的业主和招标方歪曲理解或利用,忽视了企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演变为“非理性的低价中标”,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暴露出不少问题,给工程建设带来了较大风险,留下隐患,尤其是非理性的、恶性的低价竞标,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监理企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将就非理性低价竞标对监理行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1、个概念- 最低价中标法和非理性低价竞标

1.1、低价中标法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最低价中标法,也称合理最低价中标法,这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扣除不允许竞争的部分,形成评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从低到高排序。能够在技术上满足招标文件的条件下报价不低于其个别企业成本,但评标价在所有的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标单位,最低价中标法一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评标办法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11颁布,至今已实施8年多了。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于2006年又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的应用提供了约束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2      理性低价竞标

投标时,为了争标,竞相压价,弄虚作假、诽谤对手,甚至不顾成本,抱着“先中标再说”的态度;评标时,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是否低于成本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过于强调“最低价中标”。

这种不计成本恶性低价竞标的行为,亦即非理性低价竞标,它给工程建设带来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也给监管部门带来许多麻烦与风险。

2、前监理费标准及执行情况

国家发改委于20073月颁布了[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简称《新标准》),并于20075月起开始实施,同时1992年的《旧标准》作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在记者采访时谈到:“国家修订和提高了监理取费标准,是适应市场对监理服务的要求、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为了促进工程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据测算,以10亿工程概算投资额为例,《新标准》比《旧标准》提高了50%左右的幅度,并且《新规定》第五条款还规定了:监理收费按《新标准》,浮动幅度为上下20%,然而,这仅仅是一个数字游戏,监理企业从来也没有指望过有监理费乘1.2系数这样的好事,能够按照《新标准》的80%取得工程监理合同,已经是眉开眼笑了。尤其是房屋和市政的建筑安装工程,据对重庆、江苏、河南、湖北、广西等十四个省区市的2503家企业调查统计,单项监理合同最高收费为2.7%,最低收费为0.1%,平均费率为 1.03%。目前监理企业人均产值平均水平为:甲级监理单位5万元/年,好的企业可达到6-10万元/;乙级监理单位4-7万元/年,较差企业甚至不足1万元/年。

相对于《新标准》的调整幅度,2007121实施的电力工程的《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简称《新预规》)中的监理取费标准则显得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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